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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机关办理案件必须严格执行的六条规定;
■ 中央政法委的“四条禁令”
■ 最高人民检察院九条硬性规定
检察机关办理案件必须严格执行的六条规定
(1)举报线索必须统一管理,个人不得私自处理,更不得瞒案不报、压案不查。
(2)立案必须严格执行法定的案件管辖、立案条件和程序;撤销案件,必须严格审批手续,不得违反规定立案、撤案。
(3)审查逮捕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对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依法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坚持防止该捕不捕、打击不力;公安机关认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有错误要求复议的,必须更换承办人予以复议。
(4)变更、撤销逮捕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不得随意、私自变更、撤销逮捕措施。
(5)审查起诉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不得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要求复议的,必须更换承办人予以复议。
(6)办理申诉案件必须由两名以上办案人员依法进行,不得私自接待申诉人,不得私自处理申诉案件。
中央政法委的“四条禁令”
(1)绝对禁止政法干警接受案件当事人请吃喝、送钱物。
(2)绝对禁止对告诉、求助群众采取冷漠、生硬、蛮横、推诿等官老爷态度。
(3)绝对禁止政法干警打人、骂人、刑讯逼供等违法违纪行为。
(4)绝对禁止政法干警参与经营娱乐场所或为非法经营活动提供保护。
最高人民检察院九条硬性规定
(1)严禁超越管辖范围办案;
(2)严禁对证人采取任何强制措施;
(3)立案前不得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4)严禁超期羁押;
(5)不得把检察院的讯问室当成羁押室;
(6)讯问一般应在看守所进行,必须在检察院讯问室进行的,要严格执行还押制度;
(7)凡在办案中搞刑讯逼供的,先下岗,再处理;
(8)因玩忽职守、非法拘禁、违法办案等致人死亡的,除依法依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外,对于领导失职渎职的一律给予撤职处分;
(9)严禁截留、挪用、私分扣押款物。对检察机关或者检察人员有违反规定的行为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以向纪检、监察部门提出控告或者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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