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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检察机关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期限的规定
07-02-01 22:54:12 作者: 您是此条新闻的第位访问者 来源:

内容提要:

  对于侦查羁押期限的规定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
 
   (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5)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对于强制措施期限的规定

   (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2)拘留时间,不得超过1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时间遵从《刑事诉讼法》第69条的规定。
 
   (3)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对于审查起诉期限的规定

   (1)审查起诉时间,1个月。

   (2)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3)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4)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

   (5)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6)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诉法第142条第之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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