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简介]
2005年7月,陈乙私自驾驶陈甲寄放在自己家的摩托车与越线逆向行驶的陈丙相撞,陈丙受伤,当即被送往医院抢救。共花去医疗费157116.12元。公安机关作出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陈丙应负事故主要过错责任;陈乙无机动车驾驶证,负次要责任。陈丙提起诉讼,要求陈乙、陈甲共同承担40%的责任,赔偿各种费用共计61064.48元。
法院原审认为:陈甲系摩托车车主,将车辆寄放在他人家里,未嘱咐加强管理,也没嘱咐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驾驶车辆出去。陈甲应当预见车辆的危险性而未加以防范,放任了事故的发生。陈甲应对本次事故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一审判决陈乙承担40%的责任,陈甲负连带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陈甲不服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
检察机关审查后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今年4月,法院再审改判陈甲不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意见]
法院再审改判是正确的,陈甲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首先,陈甲将摩托车寄放在陈乙家,双方构成保管关系,保管人陈乙有妥善保管摩托车的义务,陈乙未经允许,擅骑摩托车,已违约在先;
其次,民事责任以过错归责为原则,陈乙和陈丙间发生交通事故,陈甲无法预料,主观既无故意,也无过失, 且赔偿行为非特殊侵权的民事行为,陈甲无过错,自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再次,摩托车非危险化学物品,寄存人陈甲没有法定注意安全告知义务,陈乙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明知无证驾车属违法行为;
最后,原告陈丙、被告陈乙没有向法庭提交陈甲同意或者允许陈乙驾驶自己摩托车的证据,陈乙擅自驾车行为属于盗骑他人车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所以赔偿责任应由陈乙独自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