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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五五”普法进程的进一步加快,全社会公民学法、用法、守法的积极性空前高涨,要求司法公正的呼声愈来愈高,公众对个别法官滥用刑事自由裁量权,错误地导致不同地区,甚至同一地区法院对同类案件的裁判结果大相径庭的事实,非议之声不绝于耳,为此,有效规范法官的刑事自由裁量权,设立科学的法官的刑事自由裁量权运行机制,切实防止形式合法,实体不公的裁判,探索设计一套完善合理的监控制度,加强控制与规范法官的刑事自由裁量权应提到议事日程。
一、 规范法官的刑事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必要性
首先,我国已制定出的法律存在着规范不详、弹性极大、可操作性差的问题,导致法官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比如, 2006年 9月 12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改判侯建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一出,引来哗声一片,一、二审判处的同样都是死刑,为何引起人们如此关注?因为大众都明白: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执行实质是生死两重天!由此法官的自由裁量空间显而易见。
其次,规范法官的刑事自由裁量权,是平等原则的要求。我国幅员辽阔,各地情况不同,由此就有可能产生相同或相似的个案,因为不同的法官或同一法官在不同的时期的裁判,而获得不同的判决结果,这与我我国法律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是相背离的。如果相同或相似的个案的当事人获得不平等的判决结果,不利于当事人息诉服判和罪犯接受改造。
再次,规范法官的刑事自由裁量权,是公平正义的要求。无论是审理案件还是执行案件,法官的职责就是维护法律的公正,科学把握“以上”、“以下”等法定情节,做到对相同或相似当事人的行为在裁决时维持一定的平衡。因为,一旦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失衡,不仅会造成当事人的不满,造成公众对司法公信度的质疑,还容易使作为公平与正义化身的法官地位受到动摇,所以,规范法官的刑事自由裁量权,也是弘扬公平正义的有力保障。
其四,我国法官的整体素质偏低。在我国,有相当数量的法官未接受过正规的法律高等教育,长期以来在选拔法官时只重视政治条件,不重视专业条件,致使有的学非所用,浪费人才,平时更不注重对法官的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提高,以至于导致我国法官的整体素质一直不高,这种状况更严重地影响了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行使。这种低层次的认知结构再加上个人利益倾向及感情好恶的不同,势必会导致审判中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二、对规范法官的刑事自由裁量权的设想
法官的刑事自由裁量权是不可避免的,也是必要的,因为任何法律都不可能穷尽不断发展变化的客观情况,都会给法官留下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由裁量的空间,但刑事自由裁量权不是法官裁判不受任何限制的“自由”,而是行使裁量权的法官不受权力、利益、人情、偏见等因素干扰的“自由”,是按照裁判规则独立公正裁判的“自由”。目前,就如何规范法官的刑事自由裁量权,各地都做了许多有益的尝试,诸如下发《规范法官量刑中的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或者针对规范执法行为提出立法建议,甚而有的法院,如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法院大胆尝试电脑量刑等等,那么究竟怎样才能更好地规范法官的刑事自由裁量权呢?
(一)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刑事立法。 一方面应当给法官留有自由裁量的余地,如果立法过于严格细琐,法官没有自由裁量的余地,这种刻板僵硬的法律就难以适应复杂多变的犯罪现实的需要;另一方面,如果立法过于粗疏灵活,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就会导致司法擅断。因而在立法中需考虑以下几点: 1、对于涉及罪与非罪界限的一些问题,立法者应当尽量地予以明确。 2、将酌定情节与法定情节影响量刑的幅度应进一步明确化。 3、对于法定刑的规定,在法定刑幅度和刑种上不应过于宽泛,如果需要关顶多个刑种或者多个量刑幅度,则应明确规定该罪在何种情况下适用什么刑种以及相对应的量刑幅度。 4、应慎重使用立法使用立法语言。如果立法者使用立法语言时有失严谨,则会无端地给司法者使用留下自由裁量的权柄。 5、应强化立法解释工作。为了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避免在办案中法官对弹性法律用语言的随意解释,确保立法和司法的统一,也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保持刑法的相对稳定性,立法机关应当加强立法解释工作。
(二)制定出台《规范法官量刑中的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 规范量刑标准,出台量刑细则,对常见的犯罪及可能出现的情节,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制定一个较为详细的,由不同情节分别适用不同刑罚的规则,使量刑活动是否合理和对刑罚的选择有一个基本的规范的评判标准。其次,这种量刑规则应当向社会完全公开,使老百姓知道,他作出怎样的违法犯罪行为,就会受到怎样的法律惩罚。
(三)实行自由裁量权行使登记制度,强化监督。 除自觉接受人大、检察院等有权机关和社会监督外,还要强化内部监督,建立自由裁量权行使登记报告制度。对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法律规范有冲突而由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处理的案件以及减轻判处的刑事案件,承办法官应在宣判前填写登记表备查,由庭长向院长或主管副院长报告,院长认为自由裁量权行驶不当的,通过法定程序予以纠正的审判管理制度。实行登记报告制度,一方面能有效防止法官滥用权力,另一方面能及时总结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好经验好做法,指导法官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四)开发研制电脑辅助量刑软件系统。 这个软件系统的功能是只要把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输入电脑,就可以“算”出应判的刑期,尽管这种做法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的争议,但它却为解决量刑失衡提供了一种新的途径,是一项超前的司法改革探索。运用计算机技术,科学总结办案规律依法有序地审议个案,既提高了办案质量与效率,又方便了诉讼,节约了成本,它能把法官考虑不到的有些量刑情节罗列出来,防止遗漏。在司法实践中,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从 2004年 3月开始试用至今,应用电脑辅助量刑系统处理了 1500多起案件,没有一起案件因为量刑失衡出现上诉。由此证明,加强对这套系统的研制和开发,是一项改革创新性工作,值得借鉴与思考,应当在司法实践中继续完善与提高。
(五)进一步提高我国法官的整体素质。 首先应提高其政治素质,法官属于国家的政治官员,而不是纯粹的业务人员。因而要求法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实于人民的利益,忠实地遵守、执行宪法和法律,严格按照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办事,坚定地为党的基本路线服务。不具备这个条件就不能出任法官职务。其次,法官要精通业务,熟悉法律,行正德美,道德高尚。法官要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不仅要求法官精通业务,同时还必须要求法官具有高尚的道德思想和德行素质。这样法官就能在熟悉业务的基础上,做到依法办案,视公正如生命,养成不畏权势,不徇私枉法,不为利益所倾,刚正不阿,秉公办案,行使好法律赋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为确保法官整体素质的提高,应做好以下工作: 1、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官任职资格制度。在政治标准、品德标准和专业标准问题上使之制度化和规范化。 2、法官的录用或选拔应严格依法进行,坚持从严、从优的标准。 3、应对现有法官队伍通过内部合理调配,外部考入充实和加强在职教育等方式予以改造。 4、建立严格完善的培训和辞退制度,以确保法官队伍应有的素质。
作者:清水县检察院公诉科 刘金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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