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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民事行政检察建议在实际应用中存在的几个问题
民事行政检察建议的运用,从某种程度上加强了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诉讼案件的法律监督职能,在开展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亦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民事行政检察建议作为一种监督方式,毕竟未经立法认可,在实际应用中还存在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它主要表现在:一是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的途径,民事诉讼法中无明文规定,两级高院在观念上亦未统一,客观上影响了检察法律监督的效果。二是民事行政检察建议的运用,缺乏相应的工作制度和规范,至今仍处于一种探索状态,实践中难以把握。若运用不当,不但未能达到维护司法公正的目的,而且将有损检察机关形象。三是检察建议启动再审,就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过程中,发现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的,经与人民法院协商同意,不走抗诉程序,而是由同级检察院直接向同级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法院依法再审。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将再审结果通知提出检察建议的检察院。用检察建议的方式建议法院再审,是检察机关在民行检察监督程序立法不完善的情况下,着眼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依据法律原则和立法精神,在履行民行检察监督权上的发展和创新。但由于现有法律没有程序和实体上的规定,造成了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在理论认识上的分歧,适用程序上的不统一。
二、 对民事行政检察建议在实际应用中存在问题的几点建议
为了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监督效果,在实践中检察机关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不是所有的申诉案件都可运用检察建议方式达到再审的目的。只有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错误的;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判决的案件,可以通过检察建议的方式引起人民法院提起再审。而对那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或者因为事实不清而导致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以及有枉法裁判行为的则必须通过抗诉的方式硬性启动人民法院再审程序。
2、积极主动与人民法院沟通协商。针对人民法院个案再审的检察建议发出前,必须先与人民法院沟通协商。双方达成共识,人民法院同意再审的,才能发出检察建议。因为运用检察建议方式进行监督,不能只是"一厢情愿",需要得到人民法院的认可及有力配合。这样才能提高检察建议的采纳率,保证监督效果。笔者认为:在目前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应与人民法院积极协商,统一检察建议的适用原则和范围,力争达成书面或口头上的协议固定下来长期适用。近几年,许多地方都在这方面进行了积极有效的有益探索,取得了明显的实效。明确民行监督工作适用检察建议,可以有效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对于加强服判息诉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发挥积极的作用。
3、切忌滥发检察建议。不能一见到人民法院裁判中出现的问题,只要不能通过抗诉方式解决的,就一律采取发放检察建议的方式,要区别对待不同情况来对待。受案时要"筛选、筛滤",调查了解时要"换位思考"。有时候还要理解法院及法官的难处。否则的话就有可能会造成实践中检察建议发放过滥,过于草率,久而久之这一监督手段就会被质疑,不被重视。
4、要统一和规范检察建议书的格式、适用范围和审批手续等内容。在实践中,检察建议书制作不规范问题比较突出。如有的检察建议书篇幅过短,缺乏说理性;有的又篇幅过长,针对性不强;有的内容仿照抗诉书,甚至引用抗诉条款建议再审等。这些制作上的不规范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检察建议的效果。首先,检察建议的内容要有理有据,要有的放矢,切忌内容空泛、大道理多,缺乏可操作性。其次,检察建议的格式要简明扼要,不能含糊不清。第三,检察建议提出的问题要准确,并且兼有充分的说理性,也就是俗话说的要对症下药。
在适用检察建议的范围方面,原则上可规定为:符合抗诉条件,经与人民法院协商,人民法院同意再审的;标的小、社会影响小,裁判结果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不大的;经审查确有错误,但依照有关法律不能经抗诉启动再审程序进行救济的案件等。在适用检察建议程序上,需要由检察长审批签发《检察建议书》,并且以人民检察院名义致人民法院等。在内部管理中,还应该把检察建议被采纳率作为评价民行检察工作的一项内容。
5、加强检察建议立法研究,积极提出立法建议。在目前立法不可能一步到位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研究制定关于民行检察监督适用检察建议的司法解释。通过司法解释授予民行检察监督适用检察建议的效力,明确检察建议的法律地位,明确检察建议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方式之一,明确检察建议启动再审与抗诉具有同等的效力,人民法院应当对案件进入复查程序。经复查认为原审判决、裁定可能有错误的,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和《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由人民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对案件的再审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