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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打黑除恶工作中如何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07-08-07 14:53:02 作者:李红 您是此条新闻的第位访问者 来源:正义网

内容提要:2007年初,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要求我们从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打击犯罪,减少社会对立,化解社会矛盾,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在检察工作实践中,我们将目前开展的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同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紧密结合起来,将"宽严相济"灵活运用于打击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活动中。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快速发展,有组织犯罪活动日益猖獗,作为有组织犯罪高级阶段的黑社会犯罪已渗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严重危害了社会的稳定。对于黑恶势力犯罪带来的危害后果和恶劣影响,社会各界无不欲除之而后快。但是,对黑社会性质的犯罪不能盲目打击,中国正在走向法制化道路,在刑事领域,我们不能总是靠感情和司法运动来解决打击犯罪的问题,在打黑过程中,司法机关必须严格遵循刑法以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来定罪量刑,不能随意扩大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范围。因此我们在立足于法律的现实的同时,在检察工作中落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以做到严惩涉黑涉恶犯罪分子,挽救轻微刑事犯罪分子,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有序发展。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定义与特征

 

我国刑法第294条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定义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不同于一般共同犯罪,也不同于普通刑事犯罪集团,有其自身的特征,即:组织结构,经济能力,非法保护和行为方式。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对公共权力进行渗透。黑社会性质组织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在分析敲诈、勒索、聚众斗殴等犯罪是一般刑事案件还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时,要看实施这些犯罪的背后是否还有非法控制社会的目的。如果具有这一目的,才可以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否则就只能认定为普通刑事犯罪,不然将不合理的扩大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外延。

 

二、在打击黑社会性质犯罪活动中如何体现 "宽"和 "严"

 

(一)区别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带黑社会性质犯罪

 

在打击黑社会性质犯罪活动中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首先要做到的就是区别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带黑社会性质犯罪,这种严格的区分直接关系到后面的定罪量刑。

 

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对非典型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处理:第一种情况,成立了黑社会组织,但未从事黑社会犯罪;第二种情况,没有成立黑社会组织却实施了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对第一种情况,主要看其是否成立了黑社会组织,即组织了成员,制定了组织章程、行动纲领、犯罪计划,确定了成员分工,准备了实施犯罪的工具、场所等。这些活动都是为实际犯罪作准备,处于犯罪预备的阶段,在具体认定时我们要从组织的危害性角度考虑,把黑社会组织消灭在萌芽状态。在此阶段,主犯的组织、领导作用得到了重要体现,对于其他成员还尚未来得及实施具体犯罪行为,处理时应当注意着重处理主犯,分化瓦解组织成员,这一阶段中对主犯的处理体现了刑事政策中"严"的方面,对于组织中并未实施其他犯罪行为的成员的处理体现了刑事政策中"宽"的方面。

 

对于第二种情况也要区别对待,对于黑社会组织成员从事的犯罪既要按组织、领导、参与黑社会组织的相关条款追究,同时对其实施的其他犯罪行为则应按个人犯罪处理;对未参与黑社会组织,但实施了带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只能认定为个人犯罪,同时视其情节加重处罚,这体现了刑事政策中"严"的方面。

 

(二)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定罪量刑中体现"宽"和"严"

 

从刑法规定来看,我国刑法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一般的犯罪团伙和犯罪集团、规定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就是为了区别一般犯罪团伙、犯罪集团和组织犯罪的不同,例如:对于犯罪团伙和犯罪集团的犯罪,无论是首要分子,还是主犯,还是其他参加犯罪的人,均以其实际组织,领导和参加的犯罪活动为惩罚的标准,也就是说没有具体的犯罪活动,无论是参加犯罪集团或是经常与他人纠集在一起,都不能定罪量刑,而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则显示了我国立法严惩组织犯罪的精神,即只要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无论是否实施具体犯罪,均可受到刑罚处罚。所以,在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定罪量刑方面主要体现了刑事政策中"严"的方面。

 

目前,正处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多发期,从其发展趋势来看,其组织结构日趋完善,反控制力量逐步加强,社会危害性将更为严重。因此,要提高法定刑中自由刑的量刑幅度,在原有基本刑的基础上,增加"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死刑",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另外,对一些涉黑性质不深、危害不大的黑社会组织成员,在刑罚上另设一较轻的处罚档次,并以"情节轻微"、"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等方式界定涉黑组织的犯罪行为,划分不同的量刑档次,规定不同的处罚标准,通过法定刑来实现宽严相济。

 

(三)对涉黑犯罪人员区别处理,分别适用"宽"和"严"

 

在办理涉黑犯罪案件时,应坚持惩治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对不同性质的涉黑犯罪分子应当区别对待。对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首要分子进行处罚时应当注意要从严惩治,充分利用"严打"这一刑事政策从重惩处,对于因自首、立功而减轻处罚的首要分子在适用缓刑时应从严掌握,不要轻易适用缓刑。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特别是领导者其反社会性倾向一般比较强,在劳动改造中会装出积极改造、深刻悔罪的表现,争取早减刑、多减刑、甚至假释。然而一旦重返社会就招集旧部再次组建新的犯罪组织,对社会的安定、人民的安全的威胁将更大。所以,在对他们适用减刑时一定要从严掌握。可减可不减的则一般不减,依法确实应当减刑的也应注意控制其减刑的次数和幅度。

 

对那些罪行较轻且悔罪态度较好的一般成员应当从宽处理。对上述一般成员若有立功表现,特别是帮助警方或检察机关指控黑社会组织犯罪的成员,应当依法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符合条件的应大胆适用缓刑。采用宽严相济的政策对涉黑犯罪人员区别处理,有利于分化瓦解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以便更加有效地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从目前情况分析,黑社会性质犯罪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随着我国的进一步改革开放,会逐步发展、提高。有鉴于此,我们必须采取有效的防范、惩罚对策,以维护社会的良性发展。在打击黑社会性质犯罪的过程中,司法机关必须严格遵循刑法以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来定罪量刑,在司法实践中贯彻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这不仅是刑事司法成熟的标志,也是刑事活动最终追求的目标。

 

 

(作者单位: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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